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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铜陵日报

“车辆统筹”非保险 购买服务需谨慎

日期: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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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综合新闻·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 汪若蓝 杨竹青

近期,一起因购买非正规“机动车三者”统筹服务引发的追偿纠纷案件宣判,货车车主小何因轻信无保险资质的车辆服务公司,在交通事故后无法获得相应赔付,最终被法院判令自行支付3000元代偿款。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投保务必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谨防“车辆统筹”陷阱。

2024年,小何购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一番精打细算后决定在A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又在某车辆服务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三者”服务。2025年3月,小何的货车与小王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了追尾事故,小何负全责。经小王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定损,小王车辆维修费用为5000元。定损后,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了2000元赔偿款,然而某车辆服务公司却迟迟未予赔付剩余3000元。着急修车的小王向B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并向该保险公司转让了向小何追偿的权利。因小何认为其已向某车辆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三者”服务,B保险公司应当直接要求该车辆服务公司赔付,双方就偿付代位赔偿款无法达成一致,B保险公司向铜官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事故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B保险公司对小王车辆修理费予以赔付,并取得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权利。小何未能对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合理修理款进行赔付,故对B保险公司代偿款应承担赔付责任。对小何提出的其已在某车辆服务公司处投有机动车第三者险,应由该公司对B公司的代偿款承担赔付责任的抗辩,因该公司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其与小何签订的“服务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本案不适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规定,故对小何提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小何可根据与该车辆服务公司订立的合同另行主张其权利。遂判决小何向B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3000元。

法官提示,本案中,小何购买的实际上是一种“车辆统筹”产品,提供“统筹”服务的车辆服务公司既不具备商业保险的经营资质,也缺乏基本的赔付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恐面临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