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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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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铜陵日报

关于《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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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6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经过多次修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10条修改意见,主要是关于数字化保护、政策扶持、宣传传播与条例实施等方面。会后,法工委在铜陵人大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了《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市直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及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和建议。7月初,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法工委根据上述各方意见建议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8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铜陵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8月14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了条例立法情况。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优化工作原则表述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表决稿将工作原则条款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二、支持异地非遗项目在本市传承发展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为推动非遗活态传承与多元文化共生,表决稿新增一款“鼓励异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依法开展传承、传播以及开发利用活动。”作为第十三条第四款。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修改后的《表决稿》主要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明确了非遗保护工作原则和责任体系、健全了非遗项目与传承人保护管理机制、强化了非遗政策支撑、加强了非遗传承传播与创新发展,并对监督管理措施作出规定。

法工委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目前的《表决稿》,符合我市实际,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已作出合法处理,比较成熟,建议提请8月份常委会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和《表决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