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军介绍说,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先后出台了一批“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的“民生小法”,解决了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倾听群众呼声 回应立法期盼
2020年12月13日11时许,城区一女子报警称,她的孩子在放学时被狗咬伤。邻居告诉她肇事犬为静安新城小区某住户所养。该女子上门寻求解决方案,对方却表示与己无关,于是发生争执,双方扭打在一起。
“在池州,犬只咬伤市民的事情时有发生,而在规范管理方面,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2021年以前,我市也仅规定专项整治期间的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常态化养犬管理工作处于空白状态。”吴军介绍说,市民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呼声较强烈。
于是,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市人大代表、专家,对我市养犬管理情况展开立法调研,积极借鉴合肥、蚌埠等市管理和立法工作经验做法。2021年3月1日,《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制止犬只攻击行为’‘避让行人’。”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走失、遗弃的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至犬只收留场所或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贵池区疾控中心的一项统计恰好佐证了条例实施的明显效果。条例实施前的2020年,贵池区有5000人以上接种狂犬疫苗。条例实施后的2022年,这个数字有了明显下降,为3800人左右。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贵池区涉犬类警情呈下降趋势——2021年712起,2022年645起。
市民许真雨经营着一家建材店,每到夏季,他就会穿梭于各个小区,忙于为客户维修空调、冰箱等。他坦言,以前进出小区,最让他头疼的就是一些没有拴绳的宠物犬以及一些流浪犬。“现在进出小区放心多了,基本看不到流浪犬,宠物犬也都系着犬绳。”
“该条例充分体现了‘小快灵’立法特点,实现了篇幅小、内容精、时间短、见效快,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吴军表示。
紧盯重点领域 凸显立法特色
今年6月初,在主城区西湖家园小区东门右侧场地,铲车正在紧张作业,物业人员帮忙指挥着车辆前进后退,一堆堆建筑装潢垃圾被放进垃圾清运车。
“以前,小区及周边经常可见大堆的建筑装潢垃圾,影响市民出行,也存在安全隐患。现在,每个小区周边都有固定的装潢垃圾堆放点,物业安排专人定期清理。小区乱堆乱放的现象明显改善,小区环境越来越好。”住在该小区的居民汪红玉感慨道。环境的改善得益于我市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及时。“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同时,在该条例第六十条,明确了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市快速发展,有完善的法治体系做支撑,城市管理水平才能提升,城市才能更美好。城市建设与管理无疑是立法的重点领域。所以,《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就这样诞生了,该条例也是全省首部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意义重大。”吴军说。
我市境内水域较多,针对市民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内水面乱扔垃圾、排放生活废水,清洗车辆、衣物和拖把,放养鸡鸭牛等动物,擅自采摘水生植物和不按规定游泳、垂钓等违法行为,这部条例都明确了相应罚则。
立足地方实际 彰显立法关怀
从空中俯瞰,池州境内河道纵横,勾勒出丰满的大地脉络。
秋浦河、青通河、九华河、黄湓河等河流不仅滋养了大地,同时也拥有丰饶的砂石资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筑砂石需求日趋旺盛,一些河道偷采盗采和乱挖滥采现象十分突出,我市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规规范河道采砂管理。
《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前后历经一年多,经多次论证修改,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重拳打击,受到各界广泛关注。2021年9月4日,石台县水利局接到举报,该县大演乡永福村有人对外销售砂石,涉嫌违法。经过取证和询问等程序,执法队了解到,村民方某某以自建房所采砂石质量不高为由,将7月上旬所采的32车(三轮车)砂石以每车200元价格销售给附近项目工地。石台县水利局于2021年9月9日以《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依据,认定方某某“非法销售砂石”并对其立案调查。
“针对关注度高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群众期盼,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增加调研深度和广度,让地方立法合民意、接地气。”吴军介绍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及工作机制让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有了便捷的直通渠道,“原汁原味”的意见建议被充分吸纳,成为我市高质量立法的“源头活水”。
条例在法不容情、严格执行的同时,也留有丝丝温情的“窗口”。
2017年8月,在基层立法联系点石台县仁里镇征求《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意见时,有村民提出意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村民自家生活要用少量砂石,能否在附近河流采挖一点?”
河道周边群众因生产生活需要自用少量采砂情况,这在我市也比较常见。经多次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本着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最终条例内增加了“村民可以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以及生活自用的少量砂石,凭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可以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的内容。
“池州最大的优势和特色是生态环境,这是池州立市之本、发展之基。制定该条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吴军说,条例实施两年后,我市立即开展了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显示立法效果良好、法规执行有力。
“既要保护生态环境,也要推动乡村振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用林说,“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深化拓展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机制,制定一批具有池州特色,又兼顾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法律巡视”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全力推动地方性法规施行有效。截至目前,我市共制定出台了《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11部“小切口”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