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区二号、三号厂房(经开区管委会大楼旧址)各承租人:
经查,B区二号、三号厂房(经开区管委会大楼旧址)存在大量易燃泡沫,存在严重的安全和消防隐患。根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请B区二号、三号厂房各承租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天内采取积极措施,清理易燃泡沫,消除安全隐患;逾期仍未清理的,本公司作为B区二号、三号厂房的物业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各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因各承租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安全事故,相关承租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池州市金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