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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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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事关池州37万辆电动自行车车主

日期: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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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许倩琪)《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1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召开宣贯工作新闻通气会,对《条例》进行详细、专业解读,推进全市电动自行车依法有效监管。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市民的重要出行工具。据统计,我市现有电动自行车约37万辆,其中办理登记绿色号牌电动车21650辆,临时号牌电动车349078辆。《条例》的施行,从地方性法规的高度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条例》共7章49条,涉及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关切民众民生,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出行环境推出不少便民惠民举措:一是实行免费登记。《条例》明确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验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二是简化办理手续。《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三是提供出行便利。《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设临时停放区域,为快递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   同时,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加装车棚、雨棚、车厢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此外,出行时驾乘人员需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车途中不能出现手持方式拨打或接听电话等行为。   下一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强化联合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管控,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依法依规监管,将工作落地落实落细。